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考核、评价、激励等工作,促进学生会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和《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会工作人员包括学院、二级院学生会组织全体成员。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第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团结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成为带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典范;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专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
(一)学院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通过学生会主席团组织的资格审查、竞聘考察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报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二级学院团总支推荐,经二级院党总支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联合审查后产生候选人,报学院党委确定,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三)二级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工作部门成员由班级团支部推荐,通过二级院学生会主席团组织的资格审查、竞聘考察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报二级院党总支审核后确定。
第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退出办法:
(一)对于不珍惜代表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或服务学生宗旨意识不强、道德失范者,由学生会主席团集体决定,报学院团委确认,给予劝退处理;
(二)对于不符合学生会工作人员任职条件或考核不合格者,由学生会主席团集体决定,报学院团委确认,给予免职处理;
(三)对于违反学生会章程或任职期间严重失职,造成比较恶劣影响者,给予罢免处理;
(四)其它应退出的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集体决定,报学院团委确认。
第四章 述职评议与结果运用
第八条 述职评议是加强绩效评价与总结反馈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九条述职评议内容:
(一)政治思想。要求学生会工作人员政治上要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在工作实践中加强广大同学的思想政治引领。
(二)道德品行。要求学生会工作人员品行上要端正,为人正直、乐于奉献、团结同学、谦虚诚实,勇于开展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学习情况。要求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业上要优良,勤奋学习,学有余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日常表现。要求学生会工作人员服务上要靠前,日常开展工作扎实,一贯表现良好。
(五)工作成效。要求学生会工作人员工作要实效,善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的在服务同学的过程中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
(六)纪律作风。要求学生会工作人员作风要过硬,遵守自律公约,严格执行章程,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学生满意度较高。
第十条 述职评议程序:
(一)每学期末由学院团委发布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的通知;
(二)学生工作部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评议会;
(三)学院团委组织召开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大会,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会为其评议打分;
(四)述职评议结果面向全院师生公示。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结果是学生会工作人员组织贡献度和学生满意度的直观体现。述职评议结果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优入党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一)根据《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每学年评选一批学生满意度和组织贡献度高的学生会工作人员,经学院团委审核后,由学院表彰。
(二)学院团委定期有计划地按党员标准把表现突出、政治素质高的学生会工作人员优先输送到党组织,推荐入党。
(三)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学生会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五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投诉、举报学生会工作人员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应由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在三个工作日内联合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按《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