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三个月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行为的新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蛊惑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首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实施本条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或毁坏公共图书或报刊杂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在学生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赌博旁观而不劝阻、不举报的给予批评教育。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课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工作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工作处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学生有要求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要求听证的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终止留校察看的全日制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所在系提交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报告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可以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系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决定。
本条不适用于在最后一学年内受处分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或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